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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办法》对地下水超采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5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10年开展一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城乡供水、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污染等问题,并引发一系列生态问题。尤其在长期大量超采的地区,河道水量减少甚至断流;地面沉降对建筑、交通、防洪等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治理地下水超采,已经成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民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经过多年综合治理,我国地下水超采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超采严重的华北地区,其地下水水位已经实现总体持续回升,2022年治理区地下水开采量较2018年减少约40亿立方米,压减地下水超采量26.2亿立方米;受水资源短缺制约发展的山西,全力推进超采区治理和关井压采,2022年达效项目18个,关闭水井461眼,压减水量3892万立方米。
不过,从长远看,部分地区水资源紧缺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仍需要拧紧超采的阀门,久久为功,抓好治理任务。今年3月,水利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十四五”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将开展10个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涉及13个省级行政区,所涉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6.1万平方公里,占全国超采区面积的56%,超采量占全国地下水超采量的近70%。
笔者认为,地下水保护应着力推进超采区节水压采。首先,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不断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其次,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最后,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
一泓清水,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地下水保护利用任重而道远。相信随着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地下水保护利用将更加精细化和规范化,可以更好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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