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文梅 北京报道
7月3日,一则标题为“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启动 湖南中烟捐赠2000万元”的新闻登载于某媒体网站。文中有如下表述:2023年,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再襄盛举,向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善款2000万元,用于开展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芙蓉学子·2023大学新生助学行动”“芙蓉学子·榜样力量”优秀大学生评选活动、“芙蓉学子·乡村振兴”公益计划、“芙蓉学子·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等系列公益项目,奖励资助2020名家境困难大学新生和590个优秀团队和个人。同时还将培训900名青年人才,鼓励支持100名青年创业者投身乡村振兴建设或科技产业。
图为某媒体网站报道截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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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报道,为感谢湖南中烟公司的善行义举,当地政府还向湖南中烟公司颁发了捐赠荣誉纪念牌。
若单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角度来看,湖南中烟公司的爱心值得点赞。不过,201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其中第13条要求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此外,《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明确将烟草控制列为15个专项行动之一。烟草控制既是中国履行该公约,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庄重承诺,也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实现健康中国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2016年9月生效的现行《慈善法》第四十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既然早有明文规定,烟草企业缘何仍然如此高调?
7月10日,知名公益律师、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国科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就我个人看来,这家企业可能觉得自己宣传的时候并没有带‘烟草’两个字啊!但在湖南本地,只要提及‘芙蓉’,人们基本都会想到‘芙蓉王’烟草。再加上我们社会公众和公益行业对此问题的认识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和不确定性,对法律的深层逻辑、对控烟的深刻涵义都未能全面的了解和理解,导致这类事情屡禁不止。”
何国科强调,《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规定。而这家烟草企业捐赠指向的受益群体都是青少年——这样的公益捐赠无疑具有洗白嫌疑——可能让青少年误以为该企业的烟草产品具备“公益属性”,因而对其产生好感,成为潜在消费者并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何国科认为,企业体现社会责任有多种方式,烟草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税收来完成这一使命,而非通过公益捐赠这种途径为自己背书以谋取更多的社会名誉,这种行为本身就和《慈善法》相关规定背道而驰,即,避免通过公益慈善捐赠的方式为烟草营销合法化。
“在抗击新冠疫情的过程中,有不少烟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做了大量捐赠,但他们并没有做宣传,而是选择了低调奉献。其实这种方式对烟草企业来说较为合适和得体,也同样体现了企业的社会价值。”何国科说。
那么,是否有办法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知,并敦促和监督烟草企业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
何国科说:“说实话,绝大多数人看到我们讨论这样一个话题,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可能远远大于支持的声音。有些人可能认为:‘人家大手笔公益捐赠,做的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你们还拿条条框框来指责批评,未免太玻璃心了。’但我还是要说,放眼当下,无论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理解,控烟对于人本身的生命健康意义高于一切。”
据了解,“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青团湖南省委和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办,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全国青基会系统、各实施高校、市州团委承办,是一项旨在奖励、资助优秀、困境大学生的复合型大型公益活动。
《华夏时报》记者在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搜索“芙蓉学子公益活动”,没有搜到相关内容。记者致电该基金会官网所留的监督电话了解此事,接电话的女士表示不了解该活动,不便作答。而在湖南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搜索,该笔捐赠的新闻依然可以浏览。记者致电网站所留的联系电话,电话那端提示:“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
责任编辑:周南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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